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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經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4、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5、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以上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2、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繼續定居的;
4、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戶籍原在城鎮,后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辦理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
2、戶口簿;
3、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4、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5、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6、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它材料。
辦理流程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生育證審批小組作出審批決定。
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辦理地點
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日
鄭州各區街道辦地址電話詳情
辦理時限及費用
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