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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辦理《生育證》
二、事項類別
證件辦理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四、辦理條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或者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
五、提交材料清單
(一)提交再生育申請和《申請再生育審批表》
(二)申請人雙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況證明表》
(三)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四)根據申請的具體情形,提交病殘兒鑒定結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烈士證、軍人證、殘疾證、收養證、婚姻變動情況證明、死亡證明和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等證件證明
六、辦理流程
(一)由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簽注意見,報送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公示完畢,并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其中,女方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與其常住地不一致的,應同時委托女方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
(三)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的政策法規工作機構對報送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意見及依據,交審批小組集體討論,作出是否批準再生育的決定?h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日內(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者鑒定期間除外)向當事人送達是否批準的書面通知,逾期視為批準。
(四)經批準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懷孕三個月內,持批準再生育書面決定,領取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生育證》。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八、辦理時限
90日
九、受理機構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