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是中國最富有特色的傳統節日,中國人過春節已超過4000多年的歷史,關于春節的起源有多種說法,但其中普遍接受的說法是春節由虞舜時期興起。春節一般指正月初一,是一年的第一天,又叫陰歷年,俗稱“過年”;但在民間,傳統意義上的春節是指從臘月的臘祭或臘月二十三或二十四的祭灶,一直到正月十九,其中以除夕和正月初一為高潮。在春節期間,中國的漢族和一些少數民族都要舉行各種活動以示慶祝。
這些活動均以祭祀祖神、祭奠祖先、除舊布新、迎禧接福、祈求豐年為主要內容。春節的活動豐富多彩多姿,帶有濃郁的各民族特色。受到中華文化的影響,屬于漢字文化圈的一些國家和民族也有慶祝春節的習俗。
春節是指漢字文化圈傳統上的農歷新年。傳統名稱為新年、大年、新歲,但口頭上又稱度歲、慶新歲、過年。古時春節曾專指節氣中的立春,也被視為是一年的開始,后來改為農歷正月初一開始為新年。一般至少要到正月十五(上元節)新年才結束,春節俗稱“年節”,是中華民族最隆重的傳統佳節,漢武帝時期之前,各朝各代春節的日期并不一致,自漢武帝太初元年始,以夏歷(農歷)正月為歲首,年節的日期由此固定下來,延續至今,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開始采用公歷計年,遂稱公歷1月1日為“元旦”,稱農歷正月初一為“春節”。
歲時節日,亦被稱為“傳統節日”,它們歷史悠久、流傳面廣,具有極大的普及性、群眾性、甚至全民性的特點。年節是除舊布新的日子,年節雖定在農歷正月初一,但年節的活動卻并不止于正月初一這一天。從臘月二十三(或二十四日)小年節起,人們便開始“忙年”:掃房屋、洗頭沐浴、準備年節器具等等,所有這些活動,有一個共同的主題,即“辭舊迎新”。年節也是祭祝祈年的日子,古人謂谷子一熟為一“年”,五谷豐收為“大有年”。西周初年,即已出現了一年一度的慶祝豐收的活動。
后來,祭天祈年成了年俗的主要內容之一;而且,諸如灶神、門神、財神、喜神、井神等諸路神明,在年節期間,都備享人間香火。人們借此酬謝諸神過去的關照,并祈愿在新的一年中能得到更多的福佑。年節還是合家團圓、敦親祀祖的日子。除夕,全家歡聚一堂,吃罷“團年飯”,長輩給孩子們分發“壓歲錢”,一家人團坐“守歲”。元日子時交年時刻,鞭炮齊響,辭舊歲、迎新年的活動達于高潮。各家焚香致禮,敬天地、祭列祖,然后依次給尊長拜年,繼而同族親友互致祝賀。年節更是民眾娛樂狂歡的節日。元日以后,各種豐富多彩的娛樂活動競相開展:耍獅子、舞龍燈、扭秧歌、踩高蹺、雜耍諸戲等,為新春佳節增添了濃郁的喜慶氣氛。因此,集祈年、慶賀、娛樂為一體的盛典年節就成了中華民族最隆重的佳節。而時至今日,除祀神祭祖等活動比以往有所淡化以外,年節的主要習俗,都完好地得以繼承與發展。
春節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文化的智慧和結晶,凝聚著華夏人民的生命追求和情感寄托,傳承著中國人的社會倫理觀念;所以,我們一定要大力弘揚春節所凝結的優秀傳統文化,突出辭舊迎新、祝福,團圓平安、興旺發達等等的主題,努力營造家庭和睦、安定團結、歡樂祥和的喜慶氛圍,推動中華文化歷久彌新、不斷發展壯大。
古代史:
中國農歷新年稱為春節,是中國最隆重的傳統節日,也是象征團結、興旺同時對未來寄予新的希望的佳節。
據記載,中國人過春節已有4000多年的歷史。春節不同時代有不同名稱。
在先秦時叫“上日”、“元日”、“改歲”、“獻歲”等;到了兩漢時期,又被叫為“三朝”、“歲旦”、“正旦”、“正日”;魏晉南北朝時稱為“元辰”、“元日”、“元首”、“歲朝”等;到了唐宋元明,則稱為“元旦”、“元”、“歲日”、“新正”、“新元”等;而清代,一直叫“元旦”或“元日”。
一種說法是,我國古代的字書把"年"字放禾部,以示風調雨順,五谷豐登。由于谷禾一般都是一年一熟。所"年"便被引申為歲名了。
關于春節的起源多種說法,但其中為公眾普遍接受的說法是,虞舜時期,舜即天子位,帶領著部下人員,祭拜天地,從此,人們就把這一天當作歲首。這就是農歷新年的由來,后來叫春節,春節過去也叫元旦,春節所在的這一月叫元月。中國歷代春節的日期并不一致:夏朝用孟春的元月為正月,商朝用臘月(十二月)為正月,秦始皇統一六國后規定以十月為正月,漢朝初期沿用秦歷。公元前104年,天文學家落下閎、鄧平等人制訂了《太初歷》,將原來以十月為歲首改為以孟春正月為歲首,后人在此基本上逐漸完善為我們當今使用的陰歷(即農歷),落下閎也被稱為“春節老人”。此后中國一直沿用夏歷(陰歷,又稱農歷)紀年,直到清朝未年,長達2080年。
近代史: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袁世凱將元旦定義為西歷01月01日,將春節定義為農歷正月初一。中國國民黨曾試圖廢除春節,但不被中國人接受,后以失敗告終。
北洋政府確立春節
把農歷新年正式定名為春節,是辛亥革命后的事。由于那時要改用陽歷,為了區分農、陽兩節,所以只好將農歷正月初一改名為"春節"。
內務部民治司第一科呈大總統事由:呈擬規定四節由總長朱啟鈐(蓋章)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為呈請事,竊自新邦肇造陽歷紀元,所以利國際之交通,定會計之年度,允宜垂為令甲,昭示來茲,但乘時布令,當循世界之大同,而通俗宜民,應從社會之習慣。故日本維新以來,改正歷法,推行以漸,民間風俗之所關系,悉屬因仍未改,春秋佳日,舉國嬉嬉,或修祓禊,或隆報饗,歲時景物,猶見唐風,良以征引故事,點綴承平,不但為經濟之節宣,且可助精神之活潑。我國舊俗,每于四時令節,游觀祈獻,比戶同風,固由作息之常情,亦關人民之生計。擬請:定陰歷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凡我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準給假一日,本部為順從民意起見,是否有當?理合呈請大總統鑒核施行。謹呈大總統內務總長一月二十一日
袁大總統批曰:“據呈已悉,應即照準,此批”。
內務部訓令第號(另令順天府尹,步軍統領,警察廳類同)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令各省民政長新邦肇造陽歷紀元,所以利交通而便會計,允宜垂為令甲,其四時令節,關于社會風俗人民生計,本部衡度民時,對于此類習慣,未便干涉,呈明大總統:以陰歷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準給假一日,以順民意,而從習慣等因,奉大總統批:據呈已悉,應即照準。此批,奉此,除電知外,合行抄錄原呈,令行該民政查照,并轉行各機關知悉,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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