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各在渝招生普通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精神,按照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落實并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健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監督有力的體制機制,確保高?荚囌猩ぷ靼踩、有序實施,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精心組織,積極穩步實施各項改革
按照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人才、促進社會公平的原則,積極探索符合教育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評價內容和方式。加快推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出臺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實施意見,進一步擴大高職單招和對口招生規模,繼續推進高職對口招生專業技能全市統一考試。積極做好使用全國卷的培訓、輔導及準備工作,確保考生適應全國命題要求,確保高考平穩過渡。扎實抓好提高高考錄取報到率工作,力爭我市重慶籍考生報到錄取率達到80%以上。繼續擴大實施教育部確定的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自主招生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和我市確定的市屬本科高校一本批次面向農村學生的招生計劃,增加農村和貧困地區考生升入重點大學的人數。繼續實施全科教師、全科醫生訂單定向培養計劃。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完善和規范特殊類型招生。落實和完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升學政策,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肅查處利用隨遷子女政策,通過非正常戶口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未經市教委審批,嚴禁中等職業學校擅自開展高中起點一年制、彈性學制、學分制等招生并注冊學籍。
二、強化責任,確保各項考試安全有序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認真細致地做好報名、命題、考試、評卷、志愿填報和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確保試題試卷、考試實施和信息數據的安全。加強高考環境綜合整治,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強標準化考點日常維護和改造,落實《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提升考試實時監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考試隊伍建設,嚴格涉考工作人員安全保密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全面進行風險點排查,重點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組織的團伙舞弊行為。加強考試誠信檔案建設,客觀記錄違規人員相關信息和行為,依申請接受招生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嚴禁泄露或篡改工作中需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嚴禁以信息發布或傳遞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三、堅持公開,深入實施陽光招生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中學,要各盡其責,相互配合,認真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逐項對照、嚴格落實教育部規定的“二十六個不得”,加強考試招生規范管理。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嚴格實行多級公示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安排專人接訪,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逐一進行核查處理,確保公示、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各高校要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進一步規范信息發布程序,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增強信息公開實效。
四、以人為本,優化招生宣傳服務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深入細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主動服務,加強報名、考試、志愿填報和錄取期間對考生的咨詢、指導。要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做好高考成績只提供給考生本人,以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肢體殘疾、患有疾病、家庭經濟困難考生群體的服務和錄取等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
五、嚴肅紀律,嚴厲查處違規行為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依法治考,從嚴治招,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牢固樹立依法依規、廉潔自律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開、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加大紀檢監察工作力度,嚴格執行高校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案件。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參與違規招生的中學、高校,取消相關項目招生或推薦資格;對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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