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教育:中考招生工作意見/招生工作規定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平穩推進全市招生考試工作,深入實施“陽光招生”,全面推進教育均衡化、現代化、國際化,立足素質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根據全國、省、市教育工作會精神,結合全市具體情況,現對成都市高中階段教育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招收初中畢業生,下同)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招生計劃
(一)計劃的確定
1.全市高中階段教育各類學校招生計劃由市上統籌管理。各區(市)縣應根據本區(市)縣初中畢業生的規模和高中階段教育學校的辦學水平、學位數等情況,從鞏固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成果、促進普職協調發展出發,統籌安排本區(市)縣的預計招生規模并上報市教育局計財處,由市教育局計財處統一審核后下達。市招考辦在規定的時間向社會統一公布招生計劃。
2.成都范圍內的中等職業學校(含省屬、市屬以及民辦,以下簡稱“中職學校”)的招生章程、計劃和專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教育局職成教處,職成教處匯總、審核、統籌平衡后,由市招考辦統一向社會公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技工院校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技工學校招辦上報本校招生章程、計劃和專業,技工學校招辦匯總并報經審核、統籌平衡后,由市招考辦統一向社會公布。成都市以外的中職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招考辦報送招生章程、招生計劃以及學校的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信息,由市招考辦統籌協調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3.五年制高職(含師范)在成都市的招生計劃由省發改委、省教育廳下達,市招考辦向社會公布。
(二)計劃的執行
1.對于公布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各學校、各區(市)縣都必須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在本區(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區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實行統一招生錄取。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必須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的有關政策規定。各普通高中不能任意改變招生規模。
2.五年制高職(含師范)的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執行,如果在招生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計劃的,必須經原計劃下達部門批準。
3.中職學校仍采取指導性招生計劃管理,錄取過程中,各學校公布的指導性招生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對市教育局予以亮黃牌和控制招生規模的中職學校,招生人數不得超過市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
4.民辦普通中學實行招生計劃備案制,由學校在規定時間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備案,由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公布的計劃原則上不能調整。
成都高中學校有哪些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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