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慶推進“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重慶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聚焦制約發展和企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著力為企業“松綁”,為群眾“解絆”,為市場“騰位”。
第一,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審批效率和服務能力明顯提高。2013年以來,先后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事項127項,取消和下放市級行政審批權限841項,保留581項,審批事項減少50%。先后取消銀行貸款承諾、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等18類企業投資審批中介服務,清理規范147項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并加強了后續管理。市、區縣、鄉鎮建立三級便民服務窗口,建成網上行政審批平臺,審批辦理時限縮短30%。
第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企業發展活力極大釋放。推進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嚴控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將215項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先照后證”登記市場主體24萬戶。發放“一照一碼”營業執照70萬份。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使11萬戶市場主體受益。完善市場準入監測預警機制,對投資、房地產開發、教育培訓等行業實行準入資格審查,對鋼鐵、煤炭等產能過剩行業嚴格準入限制。探索建立個體工商戶強制注銷制度,2016年依法注吊銷4.43萬戶,一批空殼公司、僵尸市場主體快速出清。
第三,扎實推進企業降費減負,企業獲得感不斷增強。出臺涉企30條政策措施,推出五批《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減輕企業“五險一金”負擔、減免企業保證金,降低企業要素成本、融資成本,壓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2013年以來,我市取消、停征、減免收費基金近120項,每年減負32億元左右。
第四,強化投資體制改革,投資環境持續優化。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許”原則,暢通民間資本參與各領域項目建設渠道,釋放了民間投資活力。連續三年每年推出1300億PPP項目,累計實施項目73個,已開工30個、投資2100多億元。制定《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完善投融資管理機制。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融入到市網審平臺,實現“一口受理、網上流轉、公開透明”,并與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在線服務監管平臺實現縱向貫通。
第五,切實抓好清單制度建設,政府和企業行為更加規范。市級3709項行政權力全部網上運行,實現與國家平?聯網互通和網上公開。探索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實現了市級行政權項與區縣、鄉鎮權力清單有效銜接,與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調整有效對接。出臺《重慶市產業投資禁投清單》,按照重慶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建立差異化、特色化投資導向機制,分行業和區域制定產業投資禁投清單,創新了政府監管方式,促進了市場公平競爭。
第六,積極推進監管機制改革,事中事后監管逐步強化。全市具有行政檢查權的部門,超過80%的區縣部門、95%的市級部門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納入隨機抽查的事項占行政檢查事項的90%以上。隨機抽查事項占到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率先試行法人數據庫和地理空間數據庫融合運用,初步建成市場主體分類監管平臺。出臺《重慶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初步形成法人基礎信息數據庫,在全國首批實現各部門涉企信息的統一歸集公示。
通過“放管服”改革,以權力“減法”、服務“加法”激發市場“乘法”,有效降低了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增進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企業發展收獲切實便利。2013年以來,重慶GDP年均增長11.7%,保持在全國前列。固定資產投資年均增長17.5%,民間投資比重超過50%。重慶的實踐表明,“放管服”改革,抓住了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適應了經濟新常態下培育新動能的需要,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舉措,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符合時代發展要求。
二、當前“放管服”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統籌協調改革事項的力度需要加大
1.一些領域改革缺乏統一標準。以2016年各地報送的行政許可數量為例,山東、重慶、福建分別為742項、452項、136項,最高相差幾倍,影響了改革的統一性和效果評估。在探索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有的“三證合一”、“五證合一”,有的甚至“二十證合一”,企業在全國注冊證照各異,影響了證照的權威。
2.條塊間部門間放管不同步。比如,重慶已取消“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確認(企業所得稅減免)”,但企業需要申請享受此類稅收優惠政策時,海關等部門仍要求企業提供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又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將新建和擴建汽車生產項目下放地方,但工信部要求汽車生產項目必須到該部信息平臺辦理登記公示,導致辦件企業仍要“上下跑”。
3.審批事項互為前置的現象較為突出。如涪陵區某項目,發改委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需要提供國土局的土地預審文件,因項目用地涉及林地,國土局批復預審文件前又需取得林業局相關批復,而林業局批復的前提是取得發改委的可研批復,這樣就成了死循環,導致項目手續無法辦理。
4.行政審批中介事項還不規范。比如對安全監管的評估,行業主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但進入安監系統咨詢庫的中介機構收費高達幾萬元,沒有入庫的中介機構只需幾千元。中介服務屬于市場行為,通過合同約定服務時限,無法確定辦理時限。
5.社會組織發育不足與管理約束不到位并存。過去,一些由行政機關辦理可以規范、及時而且免費的事項,交由中介機構承接后不僅要收費,還出現了服務質量下降的情況,增加了群眾麻煩,群眾往往將這筆賬記到政府頭上。
6.一些事項存在放、管、服脫節。比如,相關行政部門不再出具“婚姻證明”、“單身證明”等材料,但在財產分配、征地拆遷對象認定、銀行貸款、就業入職時,這些證明有時又必不可少,導致群眾不知所措。
7.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不及時。比如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就涉及幾十部法律,相關管理制度改革推進難度極大。又如,現行許多法律法規對審批事項規定了“先證后照”,導致實施“先照后證”過程中,面臨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風險。
(二)簡政放權有效性仍需提升
1.有些領域的放權沒有體現差異化。一些地方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數量作為考核改革成果的指標,存在為放而放。江津區反映,其承接下放的89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包括“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等54項至今辦件數為零,占下放總數的60%。九龍坡區反映,其作為主城核心城區,根本不存在野生林區,對其下放“建立固定狩獵場”審批事項,無異畫蛇添足。
2.有些領域的放權沒有“全鏈條”下放。一些部門在下放審批權限過程中“分拆下放、打包保留”,受理權和初審權下放,關鍵環節、終審權保留,導致申請人“兩頭跑”。某制藥公司新建廠房項目,在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設計、施工許可等手續時,在市區兩級行政審批部門之間反復跑路,時效性不增反降。
3.有些領域的放權不對路。本應該直接放給市場和社會的,卻只由上級部門下放到下級部門,權力仍在政府內部打轉。某醫藥公司反映,其研發的一款高端醫療設備,市場急需、國內領先,卻因為新產品不在政府物價核定目錄里,需要花大量時間到各省去“定價”,導致長期不能上市,錯失發展良機。
4.有些領域的放權放錯了位。比如,體育部門經營高危性體育項目審批權下放到了區縣,但一般性體育項目的經營許可卻未下放,這樣本末倒置的權力下放,不僅不能給地方體育產業發展“松綁”,也不利于市場監管。
5.有些領域的放權基層接不住。比如,開辦100張床位以下民營醫院審批權限下放,部分區縣反映,由于技術人員不足,最終還得委托市級部門有關人員代為審核。
6.有些領域的放權仍有較大空間。對一些關系公共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領域和行業,從嚴從緊管理確有必要,但也要在“放”和“收”之間尋找平衡點,否則容易矯枉過正。一家藥業公司反映,改變一個藥品包裝盒,也要到國家食藥監總局備案,“等上三五個月,黃花菜都涼了”。
(三)監管機制與監管方式亟待完善
1.監管的合規性不足。國家層面的權責清單、負面清單還在建立完善中,導致各地的清單缺乏標準化和權威性。特別是負面清單,地方政府更多要求應用于市場準入方面,在事中事后監管方面國家部委推?比較遲緩,一些領域出現了監管不到位情況。
2.“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尚不健全。比如,隨機抽檢人員很可能不熟悉抽查領域,尚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反而會延誤檢查時間,甚至可能影響檢查結論的準確性。對于食品生產、化學藥品生產等行業,采取“雙隨機”,很難實現分類重點監管。對于未抽中的企業難以發現其真實經營狀況,只能依靠收到投訴、舉報再對其進行集中調查。
3.對新經濟的監管方式需加強探索。如前些年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有的偏離正確方向、經營嚴重違規,有的打著互聯網金融名義搞非法集資,存在取證難度大、執法監管難到位等問題。
4.監管不公、監管過度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門對運動式監管樂此不疲,如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往往就會對同類型企業進行大檢查。多頭監管、重復監管沒有根除,讓企業疲于應付。一家酒店反映,每年接受各類檢查仍有數十項。
5.社會信用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缺失。黑名單等信用約束機制,由于信息傳播有限,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有限,尚未形成一個寬嚴有序的懲罰體系。
(四)政務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1.行政審批機制需完善。投資領域審批雖經壓縮,但各種審批“要件”、程序、環節依然繁多,審批時間還是較長。以工程建設領域“五段式”并聯審批為例,整個審批流程含辦理事項145項,涉及27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提供機構,一般投資項目審批仍需110~170個工作日,公益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時間更長。
2.政務服務流程需優化。比如工程建設領域,有近30個審批事項需要重復提供身份證明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書等,有20多個審批事項需要提供立項批復文件。
3.政策落地存在梗阻。一些涉企政策知曉度不高、程序繁瑣、申請困難。如投資補助政策,過分強調以預投資額度為依據進行補貼,有企業反映,如果最后投資額與預投資不完全相符,就可能涉嫌套取國家資金,影響了企業申報積極性,也加大了部門管理難度。
4.工作作風亟需轉變,F在“門難進、臉難看”大有改觀,但“門好進、臉好看、就是事辦不成”的情況還客觀存在。特別是服務新經濟方面,基層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素質能力跟不上,往往就會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敷衍塞責,推諉拖沓。
(五)“互聯網+”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1.政府各業務系統融合不夠。江津區反映,網上審批36個部門中,使用部級系統的28個,重慶系統的30個。433個審批事項涉及雙軌運行的項目大項137項,小項277項,各網絡資源仍然存在條塊交錯、共享互通不夠的現象,辦理的各類證照不能實現共享互認,網上辦理的事項還需要紙質件流轉,有的事項不能在窗口完成審批。
2.“信息孤島”現象突出。如國家旅游局將已下放的導游證審核,重新收回到新上線的國家旅游局內部信息系統辦理。又如,工商部門的業務實際還是在其內部系統辦理,其過程不能實時共享,其結果無法有效利用,其簽發的工商營業執照信息也無法被其他部門檢索、比對、提取。
3.電子材料效力不足。對電子材料的認證問題,法律法規缺乏明確規定,一旦發生糾紛,法院一般不認可這些電子證據。一家建工企業反映,因為企業資質的電子證明效力不足,經常是剛剛上午在一個城市參加完競標,下午又不得不馬上攜帶證明原件轉機趕往另一個城市參加競標。
4.信息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不夠。一些地方或部門僅把網審平臺當作“信息存儲器”和“數據統計機”,或因缺乏相關技術人才,無法盤活數據庫資源,制約了大數據運用服務決策的效果。
5.政務公開不全面不及時。多個企業反映,一些科技創新補貼政策的申領范圍、所需材料、具體流程等無法在政府和部門網站查詢,或者雖然公布了但語焉不詳,讓人霧里看花,最終還要登門拜訪。
三、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建議
第一,著力增強改革的協調性、聯動性、精準性!胺殴芊备母,“放”是前提,“管”是基礎,“服”是目的。應充分發揮國家和地方“放管服”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對改革目標的系統謀劃和過程把控。推進政府、市場、社會同向發力,加快構建政府部門間、政府與市場間、政府與社會間的新型合作關系,切實改變政府行政管理、公共資源運作、公共服務供給“碎片化”現象,形成改革整體推進合力。著力增強層級間、區域間、部門間的協作意識和協調機制,切實解決好改革不同步、不配套、不到位等問題。與時俱進優化整個行政職權體系,推動相關監管服務機構或職能的有機整合,更好地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二,著力強化簡政放權的針對性、同步性和有效性。進一步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從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更為精準、更加精細地清除阻礙創新發展的“堵點”、影響干事創業的“痛點”和監管服務的“盲點”。對一些技術檢驗類、資格資質類許可事項,可更多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和標準化評估來實現。對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域的審批事項,相同或相近類別的應一并取消或下放,關聯審批事項應“全鏈條”整體取消或下放,不能你放他不放、責放權不放。對下放給基層的審批事項,應根據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和發展需要來確定,并在人才、經費、技術、裝備等方面予以保障,絕不能層層往下甩包袱,確保基層接得住、管得好。
第三,著力加強綜合監管、分類監管、智能監管。改革監管體制,創新監管模式,強化監管手段,切實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推進市縣兩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進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交叉重復或留空白死角。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過程中,應加強對行業、區域的分類監管,健全隨機抽查與傳統監管協同機制,既要防止選擇性監管,也要防范監管真空。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本著鼓勵創新原則,量身定制監管模式,但決不能放任野蠻生長,確保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強化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著力優化公共服務、提升效率、增加供給。創新服務理念,更多運用市場化、社會化、信息化手段,改進政府服務方式,增強公共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加快構建政務服務“一張網”,推進各類服務事項預約、申報、辦理、查詢等全流程網上運行,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證件聯用、信息聯通、服務聯動”。大力推動實體政務大廳、網上政務平臺、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服務熱線等綜合運用,促進線上線下一體運行,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對相關部門已取消而其他部門仍要求群眾出具的各種“證明”,應通過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來核查解決,而不應該找群眾提供。加強對水、電、氣、通訊等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逐步規范和降低一批收費標準,推進更多便民服務措施。
第五,著力強化信息平臺、信用體系、社會組織等基礎支撐。加強共享政務信息的頂層設計,完善政務服務信息共享和平臺對接的標準體系,健全政務信息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互通和協同共享的機制制度,打通數據壁壘,消除“信息孤島”。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暢通聯接政府與群眾的信息“高速路”。加快構建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強化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應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推行公開承諾、執業公示、限時辦結、合同管理、收費公示、?業記錄和清退淘汰懲戒機制,促進中介服務規范化管理、社會化發展。
第六,著力強化法治思維、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將“放管服”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增強改革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有效固化改革的成果。主動適應改革和發展需要,及時修改或清理廢除不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比如盡快修訂作為行政審批制度基礎的《行政許可法》。修法立法要切實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嚴禁法外設權擴權,走出精簡膨脹循環的怪圈。堅持以剛性制度管權限權,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加快完善清單制度,探索國務院部門統一制定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比照中央環保督察等機制,建立“放管服”改革督察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國家各部委、各省區市的督查督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進一步健全政府工作人員激勵和問責機制,堅決糾正懶政怠政、消極敷衍等現象,營造主動作為、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