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建立黨員的“三會一課”制度
時間:xxxx
地點:局五樓會議室
主持人:xx局長
記錄人:xx
參加人員:全體黨員
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第一,要按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原則,理順全體黨員、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書記會與書記的關系,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建立黨代表常任制,改進和完善黨內選舉制,擴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參與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真正理順權力授受關系。第二,要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揮人大、政府、政協職能作用的關系;按照政治功能分化的原則來合理劃分黨與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職責權限,科學界定執政黨與國家公共權力的不同職能。第三,要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通過完備的制度和法律體系來治理國家,確保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一方面,黨必須善于通過國家權力機關把自己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和國家政策,以實現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另一方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并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各項工作。第四,要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制。要完善利益整合機制,正確反映和兼顧群眾的不同方面利益,尤其要關注并重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同時要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
要完善決策機制,建立多層次多學科的決策智囊網絡,形成決策的支持系統、咨詢系統、評價系統、監督系統和反饋系統,形成嚴格的決策制度程序,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以提高決策的正確度。要建立科學的管理監督機制,通過建章立制保證黨的工作取向,并實現從一元縱向型的監督到多元立體型的監督轉變。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堅決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我國改革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出現了一些情況較為復雜的社會矛盾。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是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需要認真研究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特點和規律,科學把握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建立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新機制,以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隨著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出現了社會矛盾多發多樣的狀況。這是我國社會深刻變革中難以完全避免的現象。胡主席同志指出:“關鍵是我們要正視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確途徑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處理矛盾的體制機制,而不能讓矛盾積累和發展起來,以致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闭_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各類社會矛盾的特點和規律,切實建立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改革發展已進入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這是一個“黃金發展期”,也是一個“矛盾凸顯期”。經濟轉軌、社會轉型,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大量情況較為復雜的社會矛盾。其主要表現為:“四個多樣化”趨勢給經濟社會生活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的發展,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越來越多的人從“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這一方面給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帶來深刻變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人們的精神風貌、思想觀念、道德風尚朝著更加民主、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特別是在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和管理監督等尚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的情況下,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抬頭,導致一些人的價值觀念發生扭曲。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反映到經濟社會生活中,就會產生各種社會矛盾。利益關系調整引發的深層次矛盾。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也是一種利益調整。
改革越是深入,各種深層次矛盾就越是凸顯。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同的社會成員、不同的經濟組織因競爭能力的差異、勞動貢獻和要素投入的不等,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這在總體上有利于促進競爭、提高效率。但是,在利益關系調整中出現分配不公及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拉大的現象,容易引起社會矛盾。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這包括:因農村土地征用、移民搬遷安置、各種工程建設用地等補償標準不一,發生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等等。
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
(1)要把利益矛盾視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導方面,視為決定其他人民內部矛盾存在、發展、激化的主導性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不是以一種利益去取代、剝奪另一種利益,而是對各種矛盾著的利益進行協調。同時由于利益矛盾具有剛性,還必須以制度化的方式和機制———與法律制度去加以解決。
(2)干群之間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突出表現。解決這個矛盾首先要通過在黨員干部中牢固樹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其次也要考慮使干部與群眾這一矛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干部和群眾在同一個法律體系的框架內行動。
(3)工農矛盾、城鄉矛盾,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表現得同樣非常突出。如果不在工農群眾、城鄉居民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工農、城鄉之間的利益一致和工農、城鄉矛盾的解決就是一句空話。
(4)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矛盾,公與私之間的矛盾,也是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表現,對這一矛盾的正確解決,同樣離不開權利義務平等的觀念的確立和實施。只有國家的政策規章合乎大多數人的意志,它們就不再是與廣大人民利益相矛盾的東西,而是人民群眾自己意志的集中體現。
(5)不同所有制的產權之間的矛盾也是人民內部矛盾,也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精神。應該像鄭重對待公有產權一樣鄭重對待私有產權。只有給予同等的法律監督和同等的法律保護,才能在公產和私產之間建立起正常的競爭與合作的關系。
(6)收入差別的擴大,是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方式之一。對這種利益差別的調節也必須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要通過各種稅收制度、收入再分配制度等,有效地調節不同階層的利益差別,從而在一部分人率先富裕的基礎上實現人民的共同富裕。
新時期社會矛盾主要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是前進中的矛盾,應從新時期社會矛盾的根本性質出發,在工作中把握好四個處理原則。
第一,堅持“做減法”的原則。正確處理社會矛盾,一定要突出一個“減”字,通過減少引發矛盾、激化矛盾的誘因,控制矛盾的發展,這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基點。要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和“不過夜”、“不出門”的要求,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突出重點,對矛盾集中、問題較多的地方、部門、單位、環節,要反復“掃描”,認真分析和排查,有針對性地制定措施,及時調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從而有效減少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不穩定因素。
第二,堅持增強改革的堅定性、發展的積極性和維護穩定的自覺性有機結合的原則。要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必須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增強解決問題的物質基礎,F在的很多問題都是經濟利益問題,只有靠改革發展才能解決。因此,不能講穩定就在改革發展上縮手縮腳,那樣做的結果是得不償失。一定要從第一要務這個大局來認識和處理社會矛盾,把工作著眼點放在增強改革的堅定性、保護發展的積極性上,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更加努力地抓好發展,為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提供堅實的保障。
第三,堅持依法律、按政策辦事的原則。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要堅持按政策和法律辦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法律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但又需要的,要抓緊研究完善;不能解決的,要講清道理,做好深入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對群眾反映的涉及司法的問題,一定要引導群眾到司法部門依法解決,如果繼續沿用以前單純靠行政手段協調工作的老方法,不但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反而會影響司法公正,造成問題久拖不決。
第四,堅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則。產生社會矛盾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思想上不理解,二是實際問題沒得到解決。因此,一方面,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群眾,細心聽取群眾的訴求,了解群眾在想什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宣傳政策,理順群眾情緒,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必須與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相結合,對群眾反映的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極大的熱情和全部的智慧,認真協調解決,把中央和當地黨委政府關于社會保障、減輕農民負擔、國企改革、征地拆遷等方面的政策落到實處,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群眾的心坎上,盡量讓群眾滿意。
第五,堅持在改革發展中解決矛盾。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多發多樣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現階段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還不相適應。這既有體制轉軌的影響,又有經濟比較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不能滿足全體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因素。發展才是硬道理,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快發展。因此,改革與生產力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牢牢把握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財富這塊“蛋糕”做大,是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途徑。
第六,著眼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開展一切工作應堅持的根本原則。堅持在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礎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是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過程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調處矛盾的方案只有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人民內部矛盾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化解。
第七,做到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實質上是保護和實現公民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工作。矛盾調處好了,不僅解決了當事雙方爭端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落實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可以為社會的穩定和諧奠定良好的基礎。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必須依法、依政策辦事,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調處機制。
從實際需要看,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和完善民意表達機制。這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措施。
它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各項政策和決策出臺前,應征求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的意見,減少和防止隨意性,讓政策和決策制定得更加科學合理,從源頭上預防侵害群眾利益現象的發生。
二是拓寬民意表達途徑,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的渠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信訪行政機構和有權處理問題的行政機關的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督的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機制,主要有協商、合議、聽證和辦理、復查、復核的三級終審制等,以提高求決的效果,減少重復求決和越級求決。
四是建立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機制。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不能只通過一個渠道,更不能讓矛盾滯留在一個渠道。
應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該走信訪的走信訪,該走法院的走法院,該走行政復議的走行政復議,該走勞動仲裁的走勞動仲裁,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第二,建立超前聯動的排查調處機制。人民內部矛盾涉及的行業多、領域廣,僅靠一兩個部門是無法完成排查調處任務的。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超前聯動的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機制。
一是主動出擊,準確排查。深入廠礦、鄉村和社區街道,面對面地與群眾交心談心,了解群眾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實掌握影響基層穩定的各種問題、動態、信息和苗頭。尤其是對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更要及早發現、及早掌握。應做到滾動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二是及時做好基層調處工作。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應針對其不同特點,認真研究處理的途徑和辦法,妥善加以解決。尤其應注意發揮好基層組織特別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協調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使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為保障城鄉居民安居樂業的重要組織形式;鶎咏M織應善于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運用綜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隱患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并在矛盾糾紛的調處過程中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三,建立矛盾發生時的合力化解機制。人民群眾反映的許多問題,成因比較復雜,涉及面廣。矛盾一旦發生,僅靠個別部門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難以奏效,需要有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矛盾發生時的現場合力化解機制。一旦發生人民內部矛盾,尤其是已經上升為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屬地領導機關、涉事單位、業務主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及時趕到現場,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勸返和答復工作。其次,建立依靠群眾、借助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矛盾調處機制。依靠群眾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富有正義感且有威望的群眾代表、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親屬和親戚朋友等在矛盾調處中的作用;借助社會力量參與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實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綜治機關、律師事務所、矛盾調解管轄機關、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參與的,既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矛盾調處機制。
第四,建立預防和處置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實施中,必須充分考慮所涉及群眾的利益,考慮所涉及群眾的就業和后期扶持;對項目涉及的無生產能力和就業能力者,應促使其進入社會保障體系?偟脑瓌t是,在發展中調整利益分配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對已經發生的社會矛盾的調處,應付出合理的調處成本,建立矛盾調處的利益分擔機制,即對引發矛盾負有責任的當事人、當事人單位、當地政府各承擔一定比例的調處成本。通過當事人合理利益的實現,保證矛盾的有效調處。
第五,建立矛盾調處中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督查督辦是確保人民內部矛盾有效解決的一個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應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堅持督辦的原則。包括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督辦時效,全面督查與重點督辦相結合,督辦與幫助、協調相結合,黨政督辦與業務部門督辦相結合等。二是把握好需要督辦的情形。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處理已經發生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對未按規定反饋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結果的,對未按規定程序調處人民內部矛盾的,對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推諉、敷衍、拖延的,對以各種借口不執行已經形成的調處意見的,都要通過督查督辦,使之得到妥善處置。信訪機構要充分運用《信訪條例》賦予的行政處分建議權,對不負責、不作為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處罰的建議。三是采取有效的督辦方式。包括電話督辦、書面督辦、會議督辦、調研督辦、聯合督辦等。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不同的督查事項選擇不同的督查方式,對重點督辦事項可以同時采取多種督辦方式。
第六,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引發矛盾的責任追究,二是對矛盾調處不作為的責任追究。堅持對引發矛盾的責任追究,一方面是從法律的角度落實對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責任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人民內部矛盾的產生。同時,只有堅持對矛盾調處不作為的責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促進人民內部矛盾的合理解決。
一是構筑人民調解工作防線。民間糾紛是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的化解民間糾紛的法律制度,要把化解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把人民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將調解范圍從單一的民間糾紛向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拓展,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工作。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正派、一心為民的高素質調解隊伍,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
二是構筑群眾工作防線。依靠和組織人民群眾,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黨的優良傳統和群眾工作路線在新形勢下的繼承與發揚。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出臺重要政策措施、實施重大決策、推進重點改革、建設重大項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眾工作,注重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幫助廣大群眾認清改革中出現一些困難的必然性和暫時性,引導群眾自覺與黨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難關。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創造濃厚的民主政治氛圍,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群眾更好的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
三是構筑矛盾排查調處防線。要認真學習“楓橋經驗”,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重點放在基層,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抓源頭,努力做到;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實使預警在先,苗頭問題早消化;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制在先,敏感時期早防范;調解在先,矛盾糾紛早處理。要加大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督查督辦力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逐一建立檔案,實行件件、事事督辦落實工作機制,要把督辦的內容、要求、目標、時限、效果逐一落實到人頭;對重大和疑難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對上級機關和領導同志的信訪批示件,要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落實。
四是構筑司法解決防線。要堅持依法辦事,逐步把社會矛盾的預防化解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深入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群眾學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圍內解決矛盾糾紛,按照法定程序表達自己的訴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干部也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五是構筑新聞輿論防線。黨委、政府出臺重大政策、實施重大決策前,要主動與新聞單位溝通,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努力營造促進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相關部門對一些“熱點”問題和突發事件要主動發布消息,正確引導輿論。新聞輿論單位要增強大局意識和政治意識,自覺遵守新聞紀律,始終堅持團結、穩定、鼓勁和正面宣傳為主的工作方針,始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正氣,鼓舞士氣。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單位、新聞媒體的管理,嚴格新聞紀律,當好新聞輿論防線的“守護者”。
六是構筑群體性事件處置防線。群體性事件是社會矛盾的激烈表現形式。處置群體性事件,要按照“一個矛盾糾紛、一個調處班子、一個責任人、一個處置方案、一個處置期限”的要求,建立高效規范的處置機制,把處置工作具體化。要堅持預防在先,工作靠前,處置抓快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要根據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從組織指揮、群眾工作、處置程序、處置舉措等方面細化完善處置突發性事件的工作預案。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領導要親臨一線,面對面地做好群眾工作,及時妥善地緩解化解矛盾,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各負其責,做到臨危不亂,依法有序。需要注意的是,處置群體性事件,要慎用警力,即使出現某些過激行為,也不能簡單使用強制手段壓服群眾,要更多的運用法律、政策手段,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解決矛盾糾紛。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是黨的十六大著眼于前進方向,從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向全黨提出的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課題。從根本上講,黨的執政能力是黨通過執政完成所擔負的歷史使命的能力,包括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能力和處理執政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推動社會發展的能力。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既是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黨實現執政興國目標的重要保障。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體制轉軌的歷史新階段,隨著改革發展的全面推進,社會結構急劇變動,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各種積壓起來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漸顯現,社會矛盾正處于一個相對活躍期和高發期,已成為新時期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主要因素。從實際情況看,社會矛盾的發展越來越復雜,矛盾主體日益多元化,涉及到各行各業、方方面面,并且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矛盾相互交錯;矛盾表現形式趨于激烈,大規模、有組織、持續性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政治化傾向初露端倪,大量社會矛盾特別是民族、宗教、人權等問題,已成為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滲透、顛覆和制造社會動亂的突破口。能否正確處理好這些矛盾,為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關系到黨的執政目標的實現,是對黨的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及時調整矛盾處理方式,認真改進工作方法。所謂調整矛盾處理方式,就是不能繼續沿用計劃經濟時期單靠行政命令和強制手段處理矛盾的老辦法。新時期社會矛盾的成因既有經濟利益的調整,也有民主法治的訴求,還有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沖突,要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必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文化等手段,分類處理,結合解決。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