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二、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三、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四、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五、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六、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三條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第四條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為鑒定其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據;
二、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并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帳征收方式過渡;
三、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要準確,審批要及時;
四、要嚴格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批,嚴禁違反規定,擴大范圍;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要方便納稅人,工作部署要與本地稅收總體工作協調一致。
第五條 納稅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確定:
一、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見附表,以下簡稱鑒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
二、鑒定表中5個項目均合格的,可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帳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鑒定表1、4、5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或者2、3項均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2、3項中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鑒定表審核后,應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h(市、區)級稅務機關接到鑒定表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
四、《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級稅務機關各執一份,另一份送達納稅人。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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