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材料均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六)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需提供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七)邀請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五、法規提示
(一)申請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在簽證注明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1.10外國人申請延期G(過境)簽證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經中國過境的外國人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在京接待單位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總隊)的中文公函并加蓋邀請單位公章。內容應包括:1.接待單位和申請人基本情況;2.申請事由:包括來華活動內容、未按期出境原因,以及在華停留期限;3.在華期間生活費用和遵守中國法律擔保。
(五)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六)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可以申請延長不超過30日的停留期限,具體批準時限由出入境管理總隊根據申請人情況審批確定。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
(二)延長簽證停留期限,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原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超過原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請材料均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六)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需提供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七)接待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五、法規提示
(一)申請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在簽證注明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1.11團體簽證補辦或辦理團簽分離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因團體簽證(以下簡稱團簽)遺失、損毀或被盜搶申請補發,或因人道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辦理團簽分離(以下簡稱團分)的外國人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北京接待旅行社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旅行社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總隊)的中文公函并加蓋旅行社公章。內容應包括:1.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補發或團分的事由;2.在華行程安排及停留期限;3.在華期間生活費用和遵守中國法律擔保。
(六)申請補發的,還應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團簽報失證明和旅行社打印的團簽人員名單。
(七)申請團分的,還應提交與分離事由相關的證明,如飛機延誤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
(八)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未滿16周歲、年滿60周歲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由接待旅行社工作人員代為申請,并提交工作證或介紹信,以及身份證件。
(二)申請材料均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A4紙)。
(三)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六)接待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四、法規提示
(一)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二)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五)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2外國人居留許可簽發、延期、換發、補發
1.2.1外國人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及延期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國人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蓋聘用單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單位依法登記證明,根據單位性質不同,可提交經年檢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外國(地區)企業常住代表機構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機構代表處執業許可證、辦學許可證明等。聘用單位為政府機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記證明。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外國專家證、海外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等允許工作的證明。參加文體活動的外國人,提交文化、體育主管部門出具的演出許可、相關函件及名單。
(六)非持Z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相關材料。
(七)首次申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提交北京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可以申請與所持就業證、外國專家證、海外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等工作證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已滿60周歲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證件的,可以由聘用單位代為申請,凡代申請的,需聘用單位出具委托書,說明辦理事項、委托人情況,以及委托人身份證件號碼,由委托人攜帶身份證件辦理。但出入境管理總隊通知面談的,須本人接受面談。
(二)聘用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申請材料均交原件核驗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法規提示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三)聘用單位發現外國人離職、變更工作地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或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2.2外國人申請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及延期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長期探望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北京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京居留的外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探親人員,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持S1簽證入境的,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可提交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或相關街道、派出所、政府機關單位人事部門、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相關公證等。
非持S1簽證入境申居留證件的,還應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華期間生活費用和遵守中國法律擔保(被探望人未滿18歲的,由申請人自己擔保)。如提交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其他因私事務申請居留證件的,提交處理私人事務或者具有人道主義原因的證明材料。
非持S1簽證入境申請居留證件的,如提交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1.已滿60周歲在北京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應當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產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濟來源證明(可提交本人名下不少于5萬元人民幣的存款證明)。
2.在北京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陪護人員應為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提交親屬關系證明,以及上述醫療機構開具的陪護證明。
(六)18周歲以上首次申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提交北京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一)探親人員,可以申請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二)其他人員,可以申請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購房人員可以申請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陪護人員可以申請與被陪護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證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需提交工作證或介紹信,以及身份證件)代為申請。但出入境管理總隊通知面談的,須本人接受面談。
(二)醫療機構等接待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申請材料均交原件核驗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六)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五、法規提示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三)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2.3外國人申請團聚類居留證件及延期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長期探望在京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外籍家庭成員,以及外籍華人、華僑在京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可提交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或相關街道、派出所、政府機關單位人事部門、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相關公證等。
非持Q1簽證入境者,還應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華期間生活費用和遵守中國法律擔保(被探望人未滿18歲的,由申請人自己擔保)。如提交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被探望人的身份證件和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的居住證明。
1.探望中國公民,提交北京市戶口簿或暫住證,以及居民身份證;
2.探望華僑,提交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在京工作單位出具的6個月以上工作證明;
3.探望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在京工作單位出具的6個月以上工作證明;
4.探望臺灣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在京工作單位出具的6個月以上工作證明;
5.探望在中國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提交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在京工作單位出具的6個月以上工作證明。
(六)申請寄養的,還應當提交:
1.被寄養兒童的出生證明,兒童父母的護照復印件,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中國人的,還應提交境外定居證明的復印件;
2.經公證的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寄養受托人的受托書,委托書須注明委托撫養或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
3.受托人提交北京市戶口簿或暫住證,以及居民身份證。
(七)18周歲以上首次申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還應提交北京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八)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可以申請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未滿18周歲人員的居留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證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代為申請。但出入境管理總隊通知面談的,須本人接受面談。
(二)申請材料均交原件核驗并留存復印件(A4紙)。
(三)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五、法規提示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三)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2.4外國人申請學習類居留證件及延期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在京長期學習的外國人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旅店業或院校公寓開具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蓋招收單位公章。
(四)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在讀證明等證明函件。
(五)持非X1簽證入境人員,還應提交外國留學生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JW202表)。
(六)18周歲以上首次申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還應提交北京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可以申請與學校注明學習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經招收單位申請,出入境管理總隊同意的,可以由招收單位代為申請。但出入境管理總隊通知面談的,須本人接受面談。
(二)招收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申請材料均交原件核驗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六)未滿18周歲在華首次申請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父母的護照及境外定居證明。
五、法規提示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三)招收單位發現外國留學生離開招收單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或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2.5外國人申請記者類居留證件及延期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在京外國常駐記者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蓋聘用單位公章。
(四)外交部新聞司等主管部門核發的記者證。
(五)首次申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提交北京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六)出入境管理總隊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三、申請時限
可以申請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接受面談。
(二)聘用單位應當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總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申請材料均交原件核驗并留存復印件(A4紙)。
(四)外文申請材料(英文除外),應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銷中國戶籍的人員,應注銷戶籍后再提出申請,必要時提交相關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法規提示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三)聘用單位發現外國人離職、變更工作地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或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對于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1.3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換發、補發
1.3.1外國人申請停留證件及換發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一)免辦簽證入境,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京繼續停留的外國人;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人員;
(三)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需要在京停留的人員;
(四)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在京繼續停留的;
(五)在中國境內出生外國嬰兒需要在京停留的;
(六)出入境管理總隊認定應當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與停留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請參照簽證延期、換發相關事由提交材料。
(五)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離開船舶涂的港口所在城市的,還應當提交海員證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擔保函件,以及已確定日期和座位的機(船、車)票或者其他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六)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
(七)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停留的,還應當提交居留證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八)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還應當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雙方的護照。
(九)其他情形,應當按照出入境管理總隊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申請時限
(一)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可以申請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二)退出中國國籍的,可以申請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停留證件。
(三)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的,可以申請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四)其他情形,可以根據停留事由參照相應簽證延期、換發情況申請,最長不超過180日。
(五)以上停留期的具體批準時限由出入境管理總隊根據申請人情況審批確定。
四、注意事項
(一)持有停留證件的外國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在停留證件有效期內離境的,可以申請換發停留證件,同時按照上述情形提交申請材料。
(二)其他注意事項、法規提示請根據停留事由參照相應簽證延期、換發須知。
1.4外國人其他申請及注意事項
1.4.1外國人遺失、損毀護照補發簽證證件須知(臨時)
一、申請對象
入境后因遺失、損毀或被盜搶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外國人
二、申請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業開具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筆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粘貼一張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報失證明,或申請人所屬國駐華使領館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關于換發新護照的照會。
(五)申請補發簽證證件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參照相應須知。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原簽證證件在護照報失前已逾期的,需接受處罰后方可申請補發。
(二)申請人超過護照報失證明有效期申請補發的,需接受處罰后方可申請補發。
(三)因遺失、被盜搶或損毀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報失后,不能再作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簽證證件。
1.4.2外國人辦理各類簽證證件溫馨提示
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簽證和停留證件7個工作日辦結,居留證件15個工作日辦結。申請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二、受理地點
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廳(二環路北小街橋東南側)。乘公交車44路、13路、116路、807路、117路、特2路在北小街豁口下車;乘地鐵在雍和宮站下車。三、大廳工作時間
&nb
2019年北京市內戶口遷移政
時間:2023-09-15 03:0:402019年最新關于北京積分落
時間:2023-09-16 01:0:522019年最新北京市積分落戶
時間:2023-09-15 09:0:21北京積分落戶征求意見稿發
時間:2023-09-15 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