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徐晶晶)昨日,市衛計委公布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3月1日起將按照新規定執行。此次補充規定明確了辦理的流程和各方責任,今后外地來京人員辦證難的問題將進一步緩解。
事 實上,早在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北京市計生委就英了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這次的補充規定就是 針對這些實際中的困難,簡化程序,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工作進行進一步規范。該補 充規定針對的是已經參加了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從3月1日開始,按照新出 臺的補充規定執行。
同時,補充規定首次明確了婚育證明出具主體應該為本市工作單位。而戶籍地有責任出具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需要現 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按照了解情況予以支持,F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后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 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報(未發放社報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其他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2019年北京市內戶口遷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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