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關于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計〔2015〕11號
各區縣教委、體育局,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教育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按照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要求,經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并報教育部備案同意,現將本市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本市積極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有關要求,不斷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社會監督,保證了高校招生工作的規范、有序,得到了廣大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高考加分政策對于引導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為高校選拔人才提供多元評價信息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高校招生方式多元化的推進,部分高考加分項目的作用已逐漸被取代;個別高考加分項目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引起群眾強烈反映。因此,根據國務院和教育部等部門有關文件要求,結合首都教育實際,按照“減少項目、縮小范圍、降低分數、透明公開”的思路,調整和規范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更好地發揮高考加分政策的積極導向作用,確保本市高校招生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二、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的主要內容
(一)加分項目和分值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有關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
(1)省級優秀學生;
(2)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項目限定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項)并通過全市統一測試;
(3)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含獲得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的考生);
(5)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5.下列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相關說明
1.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2.上述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政策從開始實施。
3.關于少數民族考生高考加分項目,將按照教育部整體部署,從2017年起,加分考生范圍調整為“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保持5分不變,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機制,確保職責明確、辦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會監督。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考生資格的審查;體育、科協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相關賽事獲獎證書等級證書的認定和嚴格管理;民族、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民族成份認定和戶籍變更有關工作標準和程序,堅決防范和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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