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女子學院高考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中華女子學院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中華女子學院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1.學校全稱:中華女子學院英文譯名:CHINAWOMEN’SUNIVERSITY 2.國標代碼:11149 3.校址及辦學地點: 校本部:北京市朝陽區育慧東路1號(郵編100101) 北校區: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曹八西路28號(郵編102209)
大興校區:北京市大興區林校南路5號(郵編102600) 第三條中華女子學院是全國婦聯所屬、教育部批準備案的全國第一所公辦女子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堅持“學科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環境美!,努力建成質量優良、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女子大學。 第四條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普高招生工作的統籌協調,其常設機構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招生工作具體的組織實施! 〉诹鶙l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室負責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電話84659012。 第三章招收對象和報考條件 第七條我校招收的學生應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中考生報名資格的規定,學校對應屆生和往屆生同等對待! 〉诎藯l我校英語專業限英語語種考生,其余專業外語語種不限,但我校目前只開設英語語種課程! 〉诰艞l我校本科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男女兼招,不設性別比例限制,其余各專業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計劃及錄取 第十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努力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和學校近幾年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一條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谑䲢l我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模式采用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
第十三條凡報考我?忌殔⒓尤珖y一普通高考,遵照各。▍^、市)錄取辦法,綜合考核! 〉谑臈l我校根據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該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谑鍡l我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谑鶙l普通專業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結合考生志愿順序,擇優錄取! 】偡窒嗤忌,以省內排序先后為準;如省內未規定排序原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成績。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遵循“專業志愿清”原則。 江蘇省學業水平測試基本等級要求為:選測2B、必測4C、技術合格;進檔后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規則錄取。選測科目要求為:政治、地理、化學、生物皆可! ∩虾J薪y考本科要求為:文科3+政/歷/地皆可;理科3+物/化/生皆可! 〉谑邨l在第一志愿不滿的情況下,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谑藯l會計學、財務管理、審計學專業要求數學單科成績在90分以上(含90分)! 〉谑艞l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筆試成績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诙畻l考生所報專業不能滿足但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按照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確定預留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用于處理進檔排序相同考生,并酌情向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市)傾斜! 〉诙䲢l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各省對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認! 〉诙龡l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收費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學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學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校本部每學年1020元,昌平北校區每學年900元,大興校區每學年1500元! 〉诙鶙l我校實行獎助貸制度,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可獲得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及其它校內獎、助學金,還可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诙邨l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學年在中華女子學院北校區住宿、學習,后三學年回校本部! ∑胀惛呗毿律谥腥A女子學院大興校區住宿、學習! 〉诙藯l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www.cwu.edu.cn 招生網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詢電話:010?84659299/84659611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果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谌畻l本章程由中華女子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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