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 對 在 服務期間,如有虧欠公款或侵占毀損公物及其他使公司蒙受損害之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愿按后列保證書規約所列各項立即擔負全部賠償責任,特具保證是實。(此份表格請保證人親自填寫并加按手印)
保 證 人 | |||||
姓 名 | 蓋 章 | 年齡 | |||
籍 貫 | 簽 名 | ||||
身份證號碼: | |||||
服務機關: | |||||
職 務 | |||||
聯系電話(手機及固話) | |||||
住 址: | |||||
與被保人關系: | |||||
所附證明文件: |
保 證 書 規 約:
一、擔保條件
擔保人至少有一人,不得為本人,可以是親屬或朋友等,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提供事業單位工作證明(事業單位指是指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3、提供事業單位證明的范圍:廣東省珠江三角區內事業單位工作證明(廣州、東莞、中山、佛山)或員工本人工作區域內事業單位工作證明。
二、擔保須知
1、提供非本人事業單位工作證明;
2、事業單位工作證明的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必須有擔保人本人親筆簽名及手印(右手食指)
三、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職務及其服務單位,不論有何變更,本保證書繼續有效。保證人不得籍口推諉保證責任。
四、被保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如果追究被保人責任未果,保證人應立即擔負起賠償責任。
1. 違法舞弊,虧欠,盜竊,毀損公司財物,侵占公司貨款及公司資產者(包括但不限于貨款、車輛、貨品、庫存、文件資料等)。
2. 擅離職守移交不清造成的經濟損失。
3. 泄露本公司營運機密造成的經濟損失。
4. 其他有損本公司蒙受損害之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被保證人離職,須在三個月后經本公司查核清楚,在保證書上加蓋作廢戳記,退還該保證書,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方可解除。
六、保證人如欲改變或取消此擔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在被保證人辦妥更換保證退還原保證書,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為保證人之通知或公示概不生效。
本人 茲保證已認真閱讀此份保證書,以上填寫內容均屬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本人愿意承擔以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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