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滁州市征兵和優待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7月29日
滁州市征兵和優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依法應征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為被征集對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或者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第四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五條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省軍區征兵命令執行。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為同級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成立征兵領導小組,市政府聯系武裝工作的領導兼任市征兵領導小組組長,軍分區參謀長、政治部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兼任市征兵領導小組副組長,軍分區參謀長兼任市政府征兵辦公室主任。
各縣(市、區)政府相應成立征兵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兼任同級征兵領導小組組長,縣(市、區)政府聯系武裝工作的副職領導和人民武裝部部長、政委兼任同級征兵領導小組副組長,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部長兼任同級政府征兵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成立征兵辦公室。征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衛生、民政、財政、交通、人社、法制等部門人員組成,下設征集、宣傳、體檢、政治考核、運輸、執法等職能組。
征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實施國家有關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區征兵工作具體計劃、工作安排、任務分配、保障方案,以及保證新兵質量的措施;
(三)掌握征兵工作進展情況,督促落實征兵政策;
(四)組織實施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學歷審查以及審定新兵;
(五)協助部隊領兵人員管理新兵,組織新兵輸送;
(六)負責征兵工作總結和統計工作;
(七)接待和處理征兵中的來信來訪;
(八)承辦退兵事宜;
(九)具體承辦征兵獎勵、處罰工作;
(十)做好征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
(十一)其他有關事宜。
征兵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機關負責。
第九條各級政府對征兵工作負總責。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職責,協同做好征兵和相關優待工作:
(一)宣傳部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兵宣傳計劃,組織開展征兵宣傳;
(二)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各類院校開展征兵宣傳動員和初選預征,做好在校大學生入伍、退役相關服務,負責應征公民的學歷審查;
(三)公安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復核、接收落戶;
(四)衛生部門負責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由于身體原因退兵的復查;
(五)民政部門負責征兵優撫、退役安置和軍屬優待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經費;
(七)交通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協助做好運輸中的安全工作;
(八)人社部門負責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工作;
(九)法制部門負責兵役違法行為處罰的行政執法監督;
(十)其他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按照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要求,成立征兵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兼任征兵領導小組組長,并按照市、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部署要求,落實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任務。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思想,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第三章征兵宣傳
第十二條各級宣傳部門和兵役機關政治部門是征兵宣傳工作的責任單位。
各新聞媒體要主動承擔公益性征兵宣傳的社會責任,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做好征兵宣傳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各級宣傳部門和兵役機關政治部門要廣泛宣傳兵役法規和征集、優待、安置等政策,宣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成就,宣傳本地區現役官兵和退役軍人先進典型,激發適齡青年參軍報國熱情。
第十四條征兵期間,各級電視臺要在黃金時段播放征兵宣傳片和字幕,廣播電臺要設立專題節目,報紙要開設專欄,政府網站要設立專頁,開展征兵宣傳。
協調通信運營商群發征兵信息。基層武裝部要采用現場咨詢、圖片展覽、標語橫幅、板報櫥窗等形式廣泛宣傳,并組織專武、民兵干部進廠入校、進村入戶面對面宣傳。
第四章兵役登記
第十五條縣(市、區)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按照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轄區內適齡公民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兵役機關的要求,按時通知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
適齡公民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登錄全國征兵網進行兵役登記,并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安排,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參加兵役登記,并領取《兵役登記證》。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的,可以委托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滁州學院、滁州職業技術學院和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在校生應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兵役登記。
經兵役登記和初步政治考核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已經兵役登記,未滿22周歲的男性公民,每年應到兵役登記站辦理核驗手續。
第十八條《兵役登記證》的管理、審核和發放,由縣(市、區)兵役機關負責,并根據有關規定和適齡公民的真實情況,在《兵役登記證》上如實注明應征、緩征、免征或不征。
發放《兵役登記證》不得收費。
第十九條《兵役登記證》按照下列規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登記證》由適齡公民本人保管,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遺失《兵役登記證》的,應當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二)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其戶籍遷出原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
(三)適齡公民在參加招生、招工、報考國家公務員,參加事業單位招錄時,應當出示《兵役登記證》。
第二十條縣(市、區)兵役機關從全國征兵網上下載打印登記報名人員花名冊,下發基層武裝部,基層武裝部根據名單逐一通知應征公民。應征公民應持相關材料,到應征地基層武裝部初檢初審。基層武裝部應當及時組織體檢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組織應征公民填寫《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進行初步考核。經初步考核合格,擇優推薦為預征對象。
滁州學院、滁州職業技術學院和滁州城市職業學院每年應征入伍大學生比例要達到所在高校男生人數的1%以上。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基層推薦情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兵任務數的3倍確定預征對象,并及時通知基層武裝部加強預征對象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居)民兵營要與預征對象本人及家庭保持聯系,基層武裝部要準確掌握預征對象動態,指定專人負責預征對象的考察、管理和異地通報工作。
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1個月以上的,要向所在基層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返回應征。
第五章體檢、政治考核、走訪和定兵
第二十三條預征對象的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實行“誰檢查(考核)、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征兵體檢指導小組,組長由衛生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兵役機關派人擔任,成員由兵役機關、衛生部門和相關醫療機構等單位人員組成,指導本行政區域應征公民體檢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本地征兵任務,指定二級以上的公立綜合醫院或具備條件的公立專業體檢機構,設立體檢站。沒有上述機構的,報請市政府征兵辦公室及市衛計委同意后,選定其他合適的場所設立征兵體檢站,或由市政府征兵辦公室及市衛計委指定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
第二十六條體檢前,市、縣(市、區)征兵體檢指導小組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正確掌握標準。
第二十七條對體格有特殊要求的身體條件兵要全面復查,普通兵抽查人數不少于征兵任務數的1/3。復查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體檢指導小組負責,并吸收接兵醫師參加。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復查。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政治考核組,組長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兵役機關派人擔任,成員由兵役機關、公安機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十九條體檢結束后,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將體檢合格和政治考核人員名單,通報基層武裝部,并將《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發至基層武裝部。
第三十條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實行逐級考核和區域聯審,初步考核由基層武裝部組織實施,聯合考核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組織實施?h(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基層武裝部初步考核、走訪調查意見和轄區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見,對應征公民政治情況作出考核結論。
第三十一條在普通高等學校所在地應征的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由轄區公安派出所會同學校具體負責。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在學校所在地應征的,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二條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政治考核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實施?h(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走訪調查,在《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簽署意見。未經部隊接兵人員走訪調查簽署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第三十三條走訪調查工作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轄區派出所組織實施。由基層武裝部干部、派出所民警、衛生院(所)醫生、民兵營(連)長等有關人員組成若干走訪調查組,每組3人以上同行,對聯合考核和體檢均合格的人員進行走訪調查。
走訪調查組成員在《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簽署意見。走訪調查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醫務人員、政治考核工作人員在從事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工作期間,享受單位獎金、福利待遇。市、縣(市、區)兵役機關可給予適當誤餐、交通補助。
第三十五條審定新兵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聽取接(領)兵部隊和基層武裝部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公安、衛生、教育等部門及基層武裝部召開定兵會,按照定兵程序和有關規定審定新兵?h(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主任主持定兵工作會議。
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基層武裝部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上站體檢、體檢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審定新兵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兵役機關負責辦理被批準服現役應征公民的入伍手續,填寫《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發給《入伍通知書》,按照要求整理新兵檔案。
被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家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應征公民戶口注銷手續,到民政部門辦理軍屬登記手續。
第六章優撫優待
第三十七條應征公民從外地返鄉參加征兵體檢、政治考核,由縣(市、區)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人500元補助,具體由縣(市、區)兵役機關集中辦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參加征兵體檢、政治考核視為正常出勤。
第三十八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擁軍優屬活動,利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節日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等。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縣(市、區)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的70%發放。發放標準低于上年度的,以上年度標準進行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義務兵原所在單位、鄉(鎮、街道)、村(居)有條件的,可以對義務兵或其家屬給予優待金標準以外的補貼。
應征入伍的現役士兵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農村籍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士官,繼續按規定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關權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時,計入家庭安置人口。
(二)符合條件的入伍士兵家庭,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圍。
(三)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保留原職工崗位,若涉及編制問題,保留其相應編制,服役年限等同工齡,退役后1年內允許復工復職或恢復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四)服役期間當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士官)的獎勵300元,榮獲三等功表彰的獎勵2000元,榮獲二等功表彰的獎勵10000元,榮獲一等功表彰的獎勵30000元,榮獲榮譽稱號表彰的獎勵50000元。以上獎勵,憑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由地方民政部門兌現。
第四十條大學生應征入伍除享受前條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應征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讀的(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二)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補償和學費減免政策。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本?茖W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三)在滁州批準入伍的,除按規定享受義務兵優待金外,2年義務兵期間,每人一次性增發6000元補助金,隨第二年優待金一并發放。
(四)認真落實國家關于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退役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有關政策,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辉诓筷牁s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五)高職(?疲┰谛Iê咝P律┤胛榻洑v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具有高職(?疲⿲W歷的畢業生,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高職(專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職(?疲⿲W業后,免試入讀普通本科。
(六)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退役后復學或入學,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復學的,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七)高校畢業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手續,戶檔隨遷;退役高校畢業生士兵可參加戶籍所在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原畢業高校就業招聘會,享受就業信息、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八)退役高職(?疲┊厴I生(含退役復學畢業生)報考普通本科,實行計劃單列,按照省教育廳不低于30%的錄取比例要求下達招生計劃;已修滿學分的在校生入伍,學?刹扇§`活方式,考核其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合格的按時發放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征集到西藏、新疆部隊服役士兵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征集到西藏的義務兵,其優待金按照當年規定的發放渠道和標準,每人增發1.5倍,征集到新疆部隊的義務兵,每人增發1倍,其他高原條件兵可參照執行。
(二)征集到西藏的義務兵,退役后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助金4萬元,每年按2萬元計發。由其本人憑《入伍通知書》和駐藏部隊《士兵退出現役證》,到接受安置地民政部門領取。
(三)義務兵服役期間,因部隊部署或任務調整等原因,進入西藏地區服役的,退役后憑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享受進藏兵退役經濟補助金政策。其中超過3個月不足半年的,補助1萬元;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助2萬元;超過一年不足一年半的,補助3萬元;超過一年半不足兩年的,補助4萬元。
征集到西藏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受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處理的,或因身體、思想、政治原因造成退兵的,取消以上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退役士兵享受下列優待:
(一)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政府扶持就業。對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選擇自主就業、在部隊領取退役金的,按照不低于部隊退役金(含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退役士兵增發的)標準1:1的比例發放經濟補助。各縣(市、區)應根據城鄉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經濟補助標準。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屬于烈士子女、因戰致殘被評為5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或者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憑相關證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政府分配的指標,完成安置任務。
(一)政法干警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錄時,拿出不低于25%的計劃數用于招錄退役士兵,重點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輔導員時,符合招聘條件的退役大學畢業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二)全市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由我市征集入伍、服役期滿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含退役復學畢業生),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錄的職位,同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15%左右的公務員定向招錄計劃。
(三)事業單位招聘時,對專業沒有特別要求的崗位,應拿出一定的比例,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鄉鎮補充干部、基層專職武裝干部配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鼓勵返鄉退役大學生士兵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村、居“兩委”班子選舉。
(四)國有企業招聘時,應拿出不少于10%的崗位和計劃,用于招聘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進入人力資源市場自主擇業,免費享受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上崗。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內,可以免費參加1次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第四十四條國家、省有新出臺優待安置獎勵政策,高于本市的,按國家、省政策執行;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執行。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四十五條交接新兵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領(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交接地點應選擇縣(市、區)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四十六條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主動協助領(接)兵部隊做好新兵的安全起運工作。
第八章退兵
第四十七條身體原因退兵的,由市征兵辦公室會同市衛計委組成專家組審查把關,有異議的,應當于退兵人員到達2日內,會同退兵人員提出終級鑒定申請。經終級鑒定作退兵處理的,市征兵辦公室予以接收。
第四十八條政治原因退兵的經查實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拒服兵役退兵的,市、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接到函告3日內派人帶新兵家長赴部隊做好教育轉化工作,經反復教育仍拒服兵役的,縣(市、區)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到省征兵辦公室將拒服兵役新兵接回。
第九章獎勵與責任
第五十條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縣(市、區)以上政府或兵役機關表彰為先進單位。
(一)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退兵比例不超過1%,且無責任退兵的;
(三)征兵工作中無違法違紀現象的。
第五十一條退兵比例超過1%(不含思想原因退兵)或者有責任退兵的,取消縣(市、區)兵役機關“先進單位”評選資格,所在縣(市、區)兵役機關主官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市、區)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政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接到參加兵役登記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的;
(二)經過兵役登記,拒不按兵役機關通知要求到指定的地點參加初審初檢的;
(三)被確定為預征對象,拒不按兵役機關通知要求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的;
(四)以假裝耳聾、近視、色盲或偽造病歷、謊稱病史等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以故意違法違紀拒絕、逃避征集的;
(六)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隊紀律約束,并以自殘、威脅等極端行為相要挾,拒絕留隊服役的。
(七)其他拒絕、逃避服兵役情形的。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納入社會信用記錄,2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
第五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務或者未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應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征兵工作的;
(三)明知應征公民為拒絕、逃避征集的,仍為其辦理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招錄,或者出國(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續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為應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幫助的。
第五十四條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征兵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將明顯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利用職權,擅自辦理征兵入伍手續的;
(四)出具假體格檢查結論、政治考核材料及其他虛假證明的;
(五)故意拖延辦理征兵入伍手續,阻礙公民應征入伍的;
(六)拒不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七)其他違反兵役法律法規規章、征兵命令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違規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或人事關系的,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對接收安置任務單位予以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兵役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會同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社等部門具體辦理。
第五十八條兵役違法行為罰款應當上交政府財政,并向當事人開具法定票據。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接到《兵役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應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可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縣(市、區)政府法制辦審核后,由各縣(市、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適用于2013年9月1日以后批準入伍的進藏兵。9月1日批準入伍的大學生和進疆兵優撫標準,從9月1日起算。其它條款自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大學生征兵報名條件時
時間:2023-09-18 19:0:152019安徽農村退伍軍人補貼
時間:2023-09-15 08:0:322019安徽士官轉業安置新政
時間:2023-09-19 16:0:352019年宣城征兵網:宣城征兵
時間:2023-09-15 1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