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了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過程管理,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本科教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新生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應憑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其在一年內可治愈并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生工作處批準,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自理。保留入學資格未按期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者,經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病愈,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生工作處提交入學申請,憑學生工作處通知,按時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即可以當年新生身份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實行三學期制,每學年分秋、春、夏三個學期。學生須在春、秋季學期開學辦理注冊手續。學生在秋季學期開學時須繳齊本學年費用,繳費后方予以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為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辦理有關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對不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費
第五條我校本科生標準學制為4年,彈性學習年限為3-6年。學生可以申請提前一年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但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6年。
(一)學生休學、個性化學習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二)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六條學生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學生在學制年限內,按入學時確定的標準繳納學費,學制年限外,按延長年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具體收費政策與標準見相關文件。
第三章 請假與考勤
第七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要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活動。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學生上課或參加實驗、實習、設計(論文)與規定參加的會議等,都應實行考勤。
第八條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課或參加教學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其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于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軍事訓練、實習等,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天按曠課五學時計。
第十條 學生請假三日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學院學生管理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教學院長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病請假應提交學校指定醫院開具的、經校醫院審核批準的病假單。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十二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課程修讀
第十三條個性化學習
(一)一般情況下,學生應根據所修專業的培養目標與畢業要求,參照所修專業指導性學習計劃修讀課程。學生也可在院系及學業指導中心專家指導下根據自己的個人潛力和學術興趣制定個性化學習方案,提前修讀或“緩修”部分課程。
(二)學生修讀課程應遵從知識積累的科學規律,有預修課程的應先修讀預修課程,未修讀預修課程或雖修讀但成績未合格者,不能選修后續課程。
(三)學生每學期個性化學習計劃中的課程總量應不超過30學分。一、二年級的春、秋季學期,學生個性化學習計劃中的課程總量每學期應不少于20學分。三年級的春、秋季學期,學生個性化學習計劃中的課程總量每學期應不少于15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選課。未經注冊選修的課程,不得參加課程考核,不給學分、不記成績。選課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者,該課程成績按“曠考”記載。學生可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課程修讀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選、退課操作。
第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個人情況,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課程修讀管理的相關規定申請免修、免聽部分課程。
第十六條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雙學位及輔修專業修讀管理辦法,申請跨學科修讀雙學位或跨專業修讀輔修專業課程。
第十七條課程重修
學生可以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補考和重修的管理規定,申請重新修讀課程。
第十八條放棄課程修讀
學生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學習困難、無法完成學習時,可以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課程修讀的管理規定,申請放棄部分選修類課程的修讀。
第五章 課程考核
第十九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丝刹捎霉P試(閉卷、開卷或半開卷)、口試或做論文等方式進行,由主講教師自主確定。
第二十條主講教師可根據課程性質確定考勤方式。凡實行考勤的課程,無故缺課累計超過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該課程的平時成績記為0分。
第二十一條 緩考
(一)學生因病、遇到意外事故或因參加學校組織的交流學習活動不能參加考試,須于考前書面請假,提交學校指定醫院開具的、經校醫院審核批準的病假單或有關證明,經班主任簽字,送院教學辦公室報教學院長批準后,可以緩考。
(二)緩考學生可以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補考和重修的管理規定申請“補考”或“重修”。
第二十二條補考
學生所修課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補考和重修的管理規定申請“補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績記載
第二十三條考試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課堂討論、測驗、作業、論文、聽課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考試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成績)一般占總成績的50%-70%,其余按平時成績(包括聽課、完成作業以及課堂討論情況和平時測驗成績)計算,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決定。
第二十四條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課堂討論情況以及平時測驗和期中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五條各門課程最后確定的所有成績中,優秀率(85分及以上)不宜超過40%。對于全校性通修課程,并采用統考方式考核的,以全校總體分布統計。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成績記載采用百分制與等級制(五等級制和二等級制)。
(一)需要嚴格考核的通修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采用百分制記載。百分制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秀。
(二)不宜精確考核的課程,如綜合素質選修課程、實踐類課程、部分人文社科類及部分專業選修課程等可采用五等級制記載。五等級制成績記載為:A、B、C、D、F,其中F為不及格,A-以上(含A-)為優秀。
(三)講座類課程、部分實踐類教學活動及其它不便用百分制和五等級制考核的課程,以及重在鼓勵學生參與的教學活動可采用二等級制記載。二等級制成績記載為“通過”、“不通過”。
(四)百分制與五等級制成績記載方式的對應如下:
百分制 | 五等級制 | 學分績點 |
100~95 | A+ | 4.3 |
94~90 | A | 4 |
89~85 | A- | 3.7 |
84~82 | B+ | 3.3 |
81~78 | B | 3 |
77~75 | B- | 2.7 |
74~72 | C+ | 2.3 |
71~68 | C | 2 |
67~65 | C- | 1.7 |
64 | D+ | 1.5 |
63~61 | D | 1.3 |
60 | D- | 1 |
<60 | F | - |
第二十七條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GPA的計算方法為:
(采用二等級制記載的課程成績不參與GPA計算。)
第二十八條學生按學校規定選修課程并參加所選課程所有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無論及格或通過與否,成績均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多次修讀同一門課程的成績均予以記載,并同時參與GPA計算。
第二十九條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轉換和認定。
第三十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學校審核同意后,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發生緩修、緩考、補考、重修、曠考、作弊等情況時,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成績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成績記載。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三十三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三十五條學科專業確認
按學科大類招生的院系進行學科內的專業確認,由相關學院組織進行,結果報送教務處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全校性專業選擇
學生在入學第一學年結束時可在全校范圍內重新選擇專業。學校在春季學期公布各專業的接收計劃(遴選標準和具體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訂)。學生按個人興趣進行申請,接收院系根據學生學習興趣、參照入學一年的成績綜合考慮,遴選錄取。
第三十七條中期分流
學生在二年級可以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部分學科專業的中期分流。春季學期,適合中期分流培養的學科專業申報中期分流計劃,由教務處向學生統一公布,學生可以根據個人興趣進行申請,由中期分流接收院系遴選錄取。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
二年級學生可以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院系或修讀專業,三年級學生可以在其修讀院系內申請轉修讀專業,四年級學生可以申請調整專業方向。春季學期轉院系(專業)的申請時間為第14~16教學周,秋季學期的申請時間為第16~18教學周。獲準轉專業的學生于下一學期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三十九條學生申請轉院系未被錄取時,可以在學業指導中心專家指導下,申請在學籍單位不變的情況下將修讀專業調整為擬轉專業,并且按照該專業的培養要求修讀課程。畢業資格審核時若達到擬轉專業的畢業標準,即可獲得該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調整專業的學生在進行畢業資格審定時,按學生最終所修專業的培養計劃要求執行。經批準緩修的課程,在調整專業后不再要求的,可以不再修讀。
第四十一條轉學
(一)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正規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特別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三)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安徽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四)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學生轉學處理審批表》說明理由,學校審核并提出意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初步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長工作會研究決定是否轉入。
(五)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須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相應手續。
轉入省內院校的,填寫《普通高等學校轉學(省內)學生備案表》一式四份,我校和擬轉入學校簽署同意意見后,兩校分別留存一份,轉入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徽省教育廳備案一份,另有一份供學生遷轉戶口備用。
跨省轉學的,填寫《普通高等學校轉學(省外)學生備案表》一式五份,我校和擬轉入學校簽署同意意見后,報安徽省教育廳,由安徽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兩校分別留存一份,安徽省教育廳、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留一份備案,另有一份供學生遷轉戶口備用。
(六)外校本科生申請轉入我校學習,應嚴格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我校同意,并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求,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經分管校領導報校長工作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外校學生擬轉入我校學習的轉學程序和手續比照轉出辦理,在辦完轉學手續3個月內我校須向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1/3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學習,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 申請休學者,須填寫休學申請,經所在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發給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發給學生休學通知,并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春季學期第1~15教學周、秋季學期第1~17教學周申請休學,夏季學期不受理休學申請。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春季學期第14~15教學周、秋季學期第16~17教學周申請休學的學生,應辦理一學年(含當學期)休學手續。因病經學校批準可以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六條學生因創業、自費短期出國留學、家庭特殊困難等原因需中途休學,經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所在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可保留學籍休學。保留學籍休學與因病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七條每學期第一周至第四周內辦理休學手續者,不收取當學期學費;第五周至第十周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退還當學期三分之二學費;第十一周至第十五周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退還本學期三分之一學費;第十六周以后辦理休學手續者,不退還當學期學費。
第四十八條休學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后離校,不得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否則按違紀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其活動負責或承擔責任。在休學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則取消學籍。學生因病休學回家療養期間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后,當學期所選修且未考核的課程記為“緩修”。復學后跟隨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按下列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因病休學者需填寫《復學申請表》,同時提交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開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經所在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學。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需填寫《復學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證明,附家長簽字的個人復學申請,并提供休學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受單位開具的行為表現證明,經所在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五十二條休學期滿后兩周之內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視為自動退學。
第五十三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九章 學習警示與退學
第五十四條學校于每年春、秋季開學補考后,對學生的學習狀況進行清理。
第五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學習警示處理:
(一)當前所有課程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以上(含10學分)者;
(二)上學期獲得有效總學分低于15學分者。
第五十六條 對當前所有課程不及格學分累計低于6學分、且上學期獲得總學分不低于15學分的警示期學生,予以解除學習警示處理。
第五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學業退學處理:
(一)當前所有課程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者;
(二)上學期獲得有效總學分低于15學分的警示期學生。
第五十八條 除學業原因之外,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退學處理: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于達到學習警示的學生,院系向學生發放《學習警示通知書》,由院系教學負責人或學業指導中心專家指導學生以重修不及格課程為主制定切實可行的個性化學習方案。
第六十條對于達到退學標準的學生,經合法性審查后,由分管校領導提交校長工作會研究決定。在對學生作出退學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退學通知書》由院系向學生發放,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一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起10日內,按照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的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自處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及相關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三條 學生接到《退學通知書》或維持退學處理的《申訴結果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校自文件下發之日注銷其學籍。
第六十四條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五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優秀學生或其他榮譽稱號,也可采取頒發獎學金、減免學費等方式給予鼓勵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學生,如未經批準擅自缺課、未經批準擅自離;蛘哒埣儆馄诓粴w,學校將依據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七條畢業資格預審核
(一)學校對四年級學生在秋季學期開學四周內進行畢業資格預審核,完成所修專業指導性學習計劃前三學年學習要求者,自動進入畢業年級。
(二)若學生所獲培養方案內有效學分與所修專業指導性學習計劃前三學年學習要求相差大于15學分,原則上不能進入畢業年級,跟隨下一年級安排學習計劃。
第六十八條 提前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三年級秋季學期開學兩周內提出申請,由學院根據專業指導性學習計劃進行審核,提前畢業的學生應至少完成培養計劃要求課程的85%以上,GPA不低于3.0,且其余課程和畢業論文可在一年內修讀完成,由所在學院核準后,準予提前畢業,列入畢業年級,并繳納相應學費。畢業資格審核時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按結業或肄業離校。
第六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并達到修讀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十條修讀雙學位的學生,滿足主修專業學位授予條件且完成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要求者,授予雙學位相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證書;選修輔修專業的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者,授予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十一條學校對畢業年級學生在四年級春季學期開學四周內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所獲專業培養計劃內的課程學分與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總學分(含畢業論文)相差小于等于20學分者,做結業處理;
(二)學生所獲專業培養計劃內的課程學分與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總學分(含畢業論文)相差大于20學分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七十二條結業學生在離校后至入校后7年內可申請回校以旁聽方式重修課程(或補做畢業論文),修滿學分,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未修滿課程學分或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發放結業證書。逾期不符合畢業要求或不申請換發畢業證書者,學校不再受理。
第七十三條對于修滿一年以上,所修培養計劃內課程獲得30學分以上(含30學分)的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對于自動退學、取消學籍和受紀律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十四條學生對學校所頒發的畢業(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不予補發。需證明學歷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和校檔案館證明,可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為準;涉及與國家法律相關的內容以國家法律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原《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試行)》(教字〔2013〕1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類別 | 專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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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學類(本) | 金融學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
新聞傳播學類(本) | 傳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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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科學類(本) | 大氣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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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醫學院轉專業政策規定
時間:2024-07-12 11:0:25安徽工業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9皖南醫學院本科招生網登錄
時間:2024-07-12 09:0:48安徽工業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0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