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為更好提升我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充分發揮學生潛質和特長,適應國家和社會需求,激勵學生努力學習、發展專長,同時規范和完善學生轉專業管理工作,結合學校自身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堅持以生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
第二條 注重學生個性發展,尊重學生的興趣和愛好,發揮學生的優勢和專長,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 學生轉專業以符合現有辦學條件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每個專業允許申請轉專業總人數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控制。
第四條 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開、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在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校審核認定,可申請轉專業。
(一)個人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有突出才能(獲得相關專業地市級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門獎勵證書、省級報刊發表的作品等),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因招生計劃變化,保留入學資格、留級或復學等學生原就讀專業調整的。
(三)符合當年高考招生政策中有關轉專業條件的。
第六條 在籍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的,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根據個人志愿優先選擇專業。
第七條 在籍生休學創業復學的,在提供相關創業證明材料后,可根據個人志愿優先選擇專業。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教育部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二)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個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的。
(四)藝體類專業跨類轉入非藝體類專業的。
(五)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六)公共必修課有不及格者。
(七)保留入學資格、復學或按學校規定應予退學的。
(八)在校期間因違紀(或違法)受過處分者。
(九)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定向就業招生等)等上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學生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原則上一年級上學期結束時平級轉。
第十條 教務處于每年10月下旬就轉專業工作下發《通知》。各系按照教務處《通知》要求,根據本系實際,制定轉專業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兩個主要內容:一是擬接收的專業、名額、接收條件、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二是擬轉出的專業、名額、轉出條件等。各系以文件形式于每年的11月中旬報送教務處。
第十一條 教務處組織對各系提交的學生轉專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審批通過后對各系情況進行匯總,并于11月底公布。
第十二條 轉專業學生于12月上旬向所在系提交《合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學生只能申請一次、一個專業。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一經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三條 每年12月中旬各系按照教務處審批后的本系轉專業工作方案的要求,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考核,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在本系公示五天。公示無異議后,轉出系和擬轉入系在《合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每年12月下旬,各系將《合肥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報教務處。教務處簽署意見后,將結果在網上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教務處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行文下發。
第十五條 接受系部于新學期開學兩周內在組織審核通過的轉專業學生統一辦理有關手續。獲批學生不按規定辦理手續者視為放棄,將被取消獲得的轉專業資格,不得再次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對轉專業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獲批后轉入獲批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畢業。如學生在原專業所學的必修課程要求不低于轉入專業的相關課程,則成績有效,可以替代,否則應重修。如和轉入專業不同的,轉為選修課學分;如轉入專業已經開完,轉入學生尚未修讀的課程,應當補休。
第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以實際就讀年限計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學系部 | 專業 |
---|---|
學前與特殊教育系 | 學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 |
藝術系 | 音樂教育、美術教育、藝術教育、舞蹈教育、藝術設計 |
外語系 | 英語教育、對外漢語、圖書檔案管理、幼兒發展與健康管理、酒店管理 |
基礎部 | 小學教育(全科) |
《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15—2018 年)》項目認定骨干專業: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美術教育
國家級骨干建設專業:學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音樂教育、美術教育、英語教育、小學教育(全科)
中央財政支持建設專業:學前教育
省級特色專業:學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藝術教育
省級綜合改革試點專業:對外漢語、音樂教育、美術教育、英語教育
重點專業: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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