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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直屬州人民政府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負責紅河州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地址:云南省個舊市和平路75號
郵政編碼:661000
電話:0873-2132735 2166479
網址:http://www.hhgjj.com/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金風險防控的通知》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積極引導職工合理住房消費,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促進紅河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使用年限
(一)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60萬元,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0萬元。
(二)職工購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積金年限由五個年度調整為兩個年度。
二、停止執行以下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職工州外購房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二)直系親屬(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
(三)直系親屬之間住房交易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
(四)貸款共同還款人、保證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加入貸款額度計算。
(五)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三、嚴格執行以下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應先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產權人、共有權人按產權份額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提取和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購建自住住房房價總額。
上述政策調整自 4 月1日起施行,其它未調整政策按原規定執行。
該通知下面還有一個附件,對通知中的使用政策進行了說明,對大家的疑問進行解答,來看看~
州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說明
“
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著力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堅決防范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堅持因城施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堅決遏制投機炒房,確保市場穩定”的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8年12月20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資金風險防控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超過85%的中心,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個貸率運行在合理區間,確保住房公積金運行的安全、穩健、可控。
2018年末紅河州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為86.16%,2月末已達90.38%,紅河州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面臨流動性風險。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金風險防控的通知》要求,合理引導住房消費,遏制投機性炒房,嚴防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促進紅河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研究同意,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現說明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使用年限
(一)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60萬元,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0萬元。
同一筆貸款若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人)有兩人(含)以上在紅河州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同一筆貸款若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人)只有一人在紅河州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
(二)職工購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積金年限由五個年度調整為兩個年度。
按照國務院、省、州“放管服”改革、“六個一”行動要求,住建、規劃、不動產和稅務等部門,辦事效率均大幅度提高。正常購建自住房按購房合同約定或規劃部門規定均可在2個年度內完成交易備案、發票開具、權證辦理等手續。因此,將繳存職工購建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限由五個年度調整至兩個年度,既可有效維護購建房職工合法權益,又能切實防范貸款資金風險。
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限在兩個年度內,具體為購買自住房以購買合同或協議在不動產或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城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住建部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之日起兩年內;農村自建房取得不動產證兩年內,超時不再受理提取和貸款申請。
二、停止執行以下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職工州外購房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按照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違規治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關于“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炒房投機”要求,為有效支持繳存職工紅河州內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遏制使用住房公積金投機性炒房,取消繳存職工州外購房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使用政策。
4月1日前職工州外購房已辦理銷售合同備案、不動產證的,職工可于7月1日前提取一次產權人、共有權人公積金,但不得申請貸款。
(二)直系親屬(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
住房公積金是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建自住房的政策性資金。直系親屬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會產生非同一家庭人員或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形,擴大了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自住房的使用范圍,不符合“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誰繳存、誰受益”的原則。因此,直系親屬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應予取消。
配偶作為家庭財產共有人可以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與父母、成年子女共同購建自住房,未劃分產權份額的按平均份額使用住房公積金;劃分產權份額的按產權份額使用住房公積金;無產權份額的不能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直系親屬之間住房交易使用公積金政策。
直系親屬之間買賣住房,易發生虛假交易套取公積金行為。為規范公積金使用政策,防范資金風險,在借鑒全國其他城市中心和商業銀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取消此項政策。
(四)貸款共同還款人、保證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加入貸款額度計算。
共同還款人、還款保證人公積金繳存余額不屬于貸款對象繳存的公積金,只能作為還款擔保資金。若貸款共同還款人、保證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加入貸款額度計算,易發生貸款對象公積金存款不足或先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公積金存款后,再用共同還款人、還款保證人公積金存款額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情形。取消此項政策,充分體現了“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誰繳存、誰受益”的原則。
(五)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鑒于2月末我州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已達90.38%,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面臨流動性風險的實際,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促進紅河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因此停止執行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州外繳存公積金職工到紅河州購房貸款)。
三、嚴格執行以下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一)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應先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從4月1日起,職工購建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嚴格執行先提取再貸款政策(須留足貸款額1/20公積金繳存余額);原已發放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一律用于償還貸款。對部分已受理但未審批發放的貸款,職工可于7月1日前提取一次公積金。
(二)住房產權人、共有權人按產權份額使用住房公積金。
紅河州內購建自住房,住房產權人、共有權人配偶作為家庭財產共有人可以共同使用住房公積金,但應嚴格按產權人、共有權人所占產權份額及比例使用。
(三)職工提取和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購建自住住房房價總額。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累計提取和貸款總額不能超過實際購房支出總額”的意見,職工提取金額和貸款金額超過購建自住房房價,不符合?顚S迷瓌t。如:繳存職工購自住房總房價為80萬元,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存款30萬元,則本次購房可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 。
(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得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根據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紅房資〔2015〕44號),同一套住房,職工購房時提取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目前商業銀行尚有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一次性償清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或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鑒于職工已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保證書》,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余額全部用于償清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因此不得再申請將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繳存職工可在繳存地或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目前,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工、農、中、建等州內金融機構均已簽訂組合貸款合作協議。因商業銀行是以購房地合作項目辦理貸款,為方便繳存職工,可選擇在繳存地或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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