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安全教育平臺學生登錄入口地址為:https://shaoguan.xueanquan.com/ ,學生和家長可以輸入學籍帳號登錄。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機制。
實現安全教育過程和效果的實時管理和量化考核,強化和落實學校和教師的安全教育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實驗區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將實驗區打造成“全國安全教育示范區”。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體系。
在確保安全教育內容的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的基礎上,借助信息化平臺資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課程體系。
3、協助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開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過信息化平臺,教師可以方便地運用視頻資源組織課堂教學、帶領學生開展技能訓練、進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動、及時了解和評價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協助中小學生(幼兒)自主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通過信息化平臺,學生可以隨時隨地開展安全知識學習、安全技能 訓練、參與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學習效果測試等活動,切實提高中小學 生(幼兒)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
5、協助中小學提升應急疏散演練效果。
各地和學校要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操作規范》要求,做到中小學校每月一次、幼兒園每季度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并確保演練安全和效果。中國教育學會協助各地重點解決學校師生開展演練過程中的實操性問題,提高應急疏散演練的效果。
6、加強家校互動,提高家長的安全監管意識和能力。
關于《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現實需求的不斷增加,我市涌現出大批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這些機構為學生提供餐飲、午休、接送、看管等服務,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居民托管的需求。但目前正在開展托管服務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大部分沒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屬無證照經營。配套設施、場地、消防、食品安全等均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存在安全隱患,需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將該類托管機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綜合監管體系。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五)《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 號)。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七章,共 39 條。
第一章總則,共 3 條。明確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和目的;明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范圍;明確營利性、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機關和業務范圍。
第二章監管職責,共 5 條。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職責。
第三章登記管理,共 5 條。規定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經營安全要求。同時,明確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程序。
第四章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共 6 條。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服務要求。
第五章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共 10 條。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職責、管理義務、管理要求和準入條件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共 9 條。明確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定期接受登記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巡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 1 條。明確《管理辦法》施行的期限。
四、征求意見情況
2017 年 7 月 14 日、11 月 2 日,我單位征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教育局等 20 個單位意見,并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召開了聽證會。截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共收到市教育局等 20 個單位的反饋意見。其中,市公安局等 10 個單位無修改意見;市教育局等 10 個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所提出的修改意見大部分已予采納。未采納的意見具體如下:
(一)市教育局的意見。
1.學校不應承擔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責任,建議刪除第六、第七條。未采納的理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服務的主體對象是中小學生,服務對象所在的學校,應當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掌握在校學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機構的情況,有義務有責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
2.《管理辦法》報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時,市教育局提出以下意見:(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屬于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不屬于培訓機構。因此,其業務主管部門應是縣級工商行政部門。建議對“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2)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既然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那么,在“第三條”中就不應有“如需要在同一經營地址同時開展文化教育培訓輔導活動和托管服務的,托管機構還應當按照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標準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照”的表述內容。建議將此內容刪除。未采納的理由:依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中小學生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8〕9 號),不管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對象都是學生,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擔任校外托管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教育部門的職責所在。
(二)湞江區政府的意見。
1.刪除第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中的“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未采納的理由:根據《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 號)規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業務監管是主管部門的責任。
2.刪除第二十九條的“同時向所在縣級教育部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未采納的理由:教育行政部門作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應該及時掌握校外托管機構和托管學生的動態,以便更好的加強日常監管。
3.將第十條的第(四)款修改為“提供該建筑房產證和原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驗收備案手續)”。未采納的理由:不能因為歷史原因而不按照消防部門的新要求和標準進行消防驗收。
(三)武江區政府的意見。
1.將第五條衛計部門的職責修改為“市級衛計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飲用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未采納的理由:武江區雖沒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但是該項職能是衛計部門的職能,武江區有衛計部門,必須履行該項職能,而不應將責任上交到市級衛計部門;
2.修改第五條食藥監、發改、公安等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未采納的理由:將食藥監、發改、公安等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縮小到個別具體的工作方面,沒有依據各自的職能全面履行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
(四)聽證會代表意見。
1.張麗代表的意見。提倡扶持有條件的學校在校園內開展中小學生托管業務,對于大的鄉鎮小學如龍歸鎮中心小學等可以提倡其在校內開展學生托管。未采納的理由:“扶持有條件的學校在校園內開設托管業務”,不屬于《管理辦法》討論的內容。
2.董書俊代表的意見。
(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屬于家政服務,建議業務主管單位應為人社部門。未采納的理由:校外托管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在學就讀的中小學生,帶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所以教育行政部門擔任業務主管單位比人設部門更為合適和專業。
(2)《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托管學生身心不受傷害!睉鞔_托管機構未盡到相應責任導致學生身心受到傷害時應承擔的責任。未采納的理由:沒必要逐條明確托管機構未盡到相應責任導致學生身心受到傷害時應追究的責任,因為如果真的發生類似事件時,可以依據國家現有的法律追究相應的責任。
(3)建議“鼓勵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改為“必須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采納的理由:不能用“必須”硬性規定托管機構一定要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3.尹德英代表的意見。
(1)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屬于服務性機構,不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范圍,不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對托管機構進行前置審查,應由負責登記的主管部門或者由各責任部門各派代表作為聯合對托管機構進行前置審查。未采納的理由:校外托管機構服務的對象是中小學生,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托管機構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對托管機構的設立進行前置審查是責無旁貸的。
(2)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學校對被托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應急演練”應改為由“消防部門負責對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進行現場應急演練”。未采納的理由: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的法定機構,對在校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應急演練是學校的職責和義務。
4.丘文代表的意見。
(1)第四條、第五條中的“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管理機制”的“應當”可以改為“必須”建立。未采納的理由:“管理聯系會議制度”和“協調管理機制”是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和加強信息共享的其中一種方式,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建立各種協調管理機制,不能用“必須”二字一刀切硬性規定。
(2)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托管的委托人為中小學生的監護人,受委托對象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因此受托管的學生安全等責任應由家長和托管機構共同承擔,學校不應承擔過多的責任。未采納的理由:校外托管機構服務的主體對象是在校就讀的學生,被托管學校所在的學校,應當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掌握在校學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機構的情況,有義務有責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
5.余榮方代表的意見。校外托管機構的業務單位建議由安監部門牽頭,解決校外托管機構的安全問題。未采納的理由:托管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在校就讀的中小學生,安監部門的職責是指導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貫徹落實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依法指導、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6.伍海艷代表的意見。
(1)建議第三條增加“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對學生的教育內容”,如德育、美育、情商等的培育,把托管機構做成學校教育的延伸,讓其成為課外輔導的一個平臺,彌補學校教育的欠缺。未采納的意見:《管理辦法》的校外托管機構指的是為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務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不得開設學生課外輔導、培訓等業務,校外托管機構不應承擔學生德育、美育、情商等培育責任。
(2)建議第六條增加“農村留守兒童內容”,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未采納的意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對象包括所有的中小學生,農村留守兒童也屬于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享受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服務。
(3)對于從業人員,建議把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范圍,通過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未采納的意見:從中央到省都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和依據將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范圍,也沒有納入技能培訓考核范圍,無法實現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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